索引号 3212000015/2024-342716 分类 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市城管局 发文日期 2024-07-09
文号 时效
《泰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 信息来源:市城管局
  • 发布日期:2024-07-10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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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原《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自施行以来,原《办法》为我市推行垃圾分类、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提高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促进了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水平的显著提升。随着国家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制度和征收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原《办法》规定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征收客体等内容均须作相应调整,应当重新制定《泰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过程

为积极推进《办法》的制定工作,市城管局高度重视,成立了起草工作专班。自2023年6月份起,组织开展学习调研和前期准备工作,对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的工作机制、征收流程、计价方式、减免政策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形成《办法》初稿。2023年12月,书面征求各区及市各有关部门意见,并于12月14日召开部门调研论证会;12月15日在泰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大众意见;2024年1月25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在参考省内其他城市经验做法,并充分吸收采纳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和多轮修改、数易其稿。2024年2月上旬,《办法》通过合法性审查。2024年2月27日,《办法》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3月日正式印发,向社会公布。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晰部门职责。《办法》明确税务部门负责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城管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并牵头拟定新的征收标准,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总工会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收工作。《办法》同时要求各部门(单位)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通过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做好信息数据互联互通。

(二)调整征收客体。原《办法》中规定的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包含生活垃圾和装修垃圾处理费。新《办法》中明确了征收客体为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排除了装修垃圾处理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生活垃圾概念进行规范表述。

(三)优化征收流程。《办法》明确了缴费方式为缴费义务人按照收费标准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要求税务部门优化缴费路径,方便缴费义务人及时缴纳。同时规定税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处理费,并对代征手续费等事项予以明确。

(四)扩大免征范围。《办法》对免缴对象的范围进行了扩充,在原有的“低收入人口家庭”“困难职工家庭”免征对象基础上,增加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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