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15/2024-343353 | 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城管局 | 发文日期 | 2024-07-05 |
文号 | 泰城管规〔2024〕1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城管局
- 发布日期:2024-07-09 17:21
- 浏览次数: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泰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要求,市城管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共同制定《泰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城市管理局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2024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居民征收标准
居民按户缴纳,标准为5元/月·户。居民用户两个月用水量≤2吨的,暂不征收。
二、单位征收标准
(一)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驻泰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征收,标准为4元/月·人。新成立的单位,成立当年按照成立时的在职职工人数计算,从次月起开始征收。但对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 商场、专业市场按照经营场所面积0.4元/㎡·月的标准征收;
2. 餐饮业、集贸市场、生鲜水果蔬菜业等经营场所面积小于等于50㎡的,按照60元/月的标准征收;大于50㎡的,按照1.2元/㎡·月的标准征收;
3. 超市、商业经营网点、宾馆业、娱乐休闲业(包括健身会所、影剧院、KTV、游戏厅、网吧、茶吧、洗浴、足疗等)、美容美发业、汽车维修(清洗)等服务行业经营场所面积小于等于50㎡的,按照30元/月的标准征收;大于50㎡的,按照0.6元/㎡·月的标准征收;
4. 长途客车、公交车按照30元/辆·月的标准征收;经营性停车场按照30元/泊位·月的标准征收;
5. 飞机场、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点按照产生垃圾量20元/桶(240L)的标准征收。
(二)对承接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的施工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建筑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合同价格的6‱的标准征收。
三、其他事项
(一)具有餐饮、娱乐、休闲、购物等多种经营项目的商业综合体,根据上述不同类别标准分别征收。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集贸市场等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单位为缴费义务人。
(二)经营场所面积按照有效证件(不动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上载明的面积予以确认,不能提供经营场所面积有效证件或者提供的证件面积与实际面积有明显差距的,按照实际丈量的面积征收。
(三)本标准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