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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管局2025年2季度“以案释法”案例——某个体工商户业主擅自店外占道经营被行政处罚案
  • 信息来源:市城管局
  • 发布日期:2025-06-10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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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24年8月22日上午,靖江市城管执法人员在巡查至靖江市新建路一地段时,发现一家电动车商行在其店门前停放大量待售电动车。经查,该商行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A某,其在店外展示商品,因该地段不属允许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的区域,故A某的行为涉嫌擅自店外占道经营。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向其下发《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占道经营的电动车及其他杂物全部清理完毕。后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查,发现该商户逾期未整改到位。执法人员随即进行现场勘验,确定了A某超出门窗占道经营的面积等事实。

法律链接: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沿街和公共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环卫责任要求履行相应责任,不得违反市容环卫、道路通行等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2.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项: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本案中,当事人擅自超出店门窗展示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且在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后逾期未予改正,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项应处以罚款。执法部门依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规定,以及该商户积极配合调查并在事后做了整改,影响相对较小等从轻情节,最终作出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城管提醒:沿街店面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经营、展示活动,影响市容市貌及交通安全。维护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交通安全是每个市民的共同义务,沿街商户应当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规范经营,保持店铺周边环境的整洁与有序,共同营造美观舒适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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