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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管局2025年1季度“以案释法”案例——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被处罚案
  • 信息来源:市城管局
  • 发布日期:2025-03-25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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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被处罚案

案情回顾:2024年5月31日,海陵城管辖区中队执法人员对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某火锅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作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执法人员随即开具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6月11日前整改到位。6月13日,执法人员上门复查,当事人已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并与当地一家取得行政许可的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法律链接:1、《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 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2、《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一)项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

处理结果:本案中,当事人作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处以罚款。执法部门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以及当事人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予以整改到位的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以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城管提醒: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目的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根据《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含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单位等)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辖区城管部门备案,日常应遵守以下规定:1、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容器单独存放餐厨废弃物;2、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3、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4、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5、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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