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城管局
- 发布日期:2024-03-22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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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23年8月,某日,市城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市区巡查过程中发现一机动车涉嫌违法停车。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后依法出具了《违法停车告知单》。9月13日,执法机关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警示告知书》,告知本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此后,当事人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执法机关公开赔礼道歉、撤销处罚、将同一地段历年罚款退还原车主。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后作出驳回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法律链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三、《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混合车道以外的道路区域的停车管理,公共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处理结果:本案中,当事人虽违法停放机动车,但执法机关实施“首违不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城管部门根据这一规定,出台了相应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行为清单》,对该清单内的10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首违不罚”,而违法停车行为即在该清单内。
城管提醒:随着家用汽车的普及,城市停车难问题日益严重。相当部分驾驶员在外出时贪图方便,就近随便停车,影响道路通畅和城市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对违法停车的处罚,故违法停车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之所以实施“首违不罚”,目的是为了促进当事人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增强守法意识。近年来,政府部门积极开辟停车场、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实施车位错时共享等措施,极大程度上缓解了停车难问题。广大市民在驾车外出时应当规范停车,不能贪图方便,违法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