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综合信息 > 以案释法
泰州市城管局2024年4季度“以案释法”案例——某商户因多次超出门窗店外占道经营被处罚款案
  • 信息来源:市城管局
  • 发布日期:2024-12-06 17:09
  • 浏览次数:

案情回顾:2023年11月某日,靖江市城管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某电动车商行门前有超出门、窗店外展示电动车的行为。通过询问得知,该商户经营者为A,执法人员随即下发《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当事人A清理占道经营的电动车等物品。限期改正期满后,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查,发现该商户未按要求整改。经现场勘测,当事人店外占道经营的面积为6平方米。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陈述了案发当日由于店内生意较忙、存在侥幸心理等因素,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未及时整改,并表示接受处罚,自行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发现,在之前的6个月内,该商户曾因店外占道经营多次受到教育提醒。

法律链接:《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沿街和公共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环卫责任要求履行相应责任,不得违反市容环卫、道路通行等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该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本案中,执法部门根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按照占道经营的面积,同时综合考虑该商户存在非首次违法的情节以及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并在事后做了整改等情节,最终作出罚款人民币250元的行政处罚。

城管提醒:市容环境是一个城市整体生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了“沿街和公共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环卫责任要求履行相应责任,不得违反市容环卫、道路通行等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作为沿街商户,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共同打造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