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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管局2023年3季度“以案释法”案例——某公司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被从轻处罚案
  • 信息来源: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3-08-10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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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某置业公司于2022年6月被查在未取得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市区某处工地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城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处户外广告设施已完成立柱和基础设置,尚未设置广告版面,拟设置面积为60平方米。

法律链接:《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置者拒不拆除的,由有关审批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处理结果:本案中,执法部门经咨询审批部门,案涉户外广告设施可以补办设置许可手续,当事人在被查处后立即停止设置并积极补办许可手续。因案涉户外广告设施拟设置的面积为60平方米,根据《泰州市城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第五十一条规定,可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过程中,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被查处时尚未设置广告版面,违法情节相对轻微,且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补办相关许可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故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城管提醒: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造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故当事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手续后,再建造(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如当事人违法建造(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2.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如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可获得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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