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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某街道办事处、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房屋案
  • 信息来源: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3-12-05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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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某街道办事处、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房屋案

(摘自中共泰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前三季度全市行政败诉案件情况的通报》)

原告:吴某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30日某市人民政府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与原告未就补偿问题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2021年4月26日,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认定原告房屋为违法建设。2021年4月29日,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后于2021年5月6日原告不服该限期拆除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0月2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限期拆除决定程序违法且行政目的不正当予以撤销。2022年9月10日,原告对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败诉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未取得规划或未按照规划实施建设的行为,在违法行为人拒绝纠正违法行为时规定需要作出行政决定,针对不同违法情节予以区分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上述规定,在复议、诉讼法定期限内应当停止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被告在实施拆除行为前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已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故无论原告建筑物是否认定为违法建设,两被告的拆除行为已失去实体依据;此外,两被告在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前即实施拆除行为,亦违反了程序规定。因两被告对原告房屋的拆除行为系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应确认违法。

【案例启示】

基层执法应当规范公正文明,不能突破法定权力边界、违反法定程序,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直接实施拆除行为。征收搬迁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的重要权利,更应当注重程序正义,执法不能随意,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前即将案涉房屋拆除,显然违背了程序正义,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基层执法要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在具体的征收搬迁工作中,要运用好街道法律顾问,与相应的部门单位做好沟通协调,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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