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15/2024-343352 | 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城管局 | 发文日期 | 2024-04-29 |
文号 | 泰城管发〔2024〕19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城管局
- 发布日期:2024-05-07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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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城管局、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住建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泰州市城市管理领域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泰州市城市管理领域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泰州市城市管理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创新涉企行政检查方式,提升涉企行政检查质效,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传发〔2024〕3号),现就规范全市城市管理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完善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一)涉企行政检查清单编制。各地城管部门、市局相关处室(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三定”方案规定、权责清单以及“双随机、一公开”清单,全面梳理职权范围内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编制涉企行政检查清单。清单应当包括检查依据、实施主体、检查内容及方式、检查项目、合规标准等要素(见附件1)。各地城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司法局的要求做好清单编制、公布工作。市局相关处室(单位)将涉企行政检查清单报局政策法规处,局政策法规处汇总后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容处、环监处、法规处、执法支队、渣土处,各地城管部门)
(二)涉企行政检查清单管理。涉企行政检查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检查依据、事项、标准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各地城管部门、市局相关处室(单位)应当对清单进行及时调整与完善。各级城管部门法制机构及时汇总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容处、环监处、法规处、执法支队、渣土处,各地城管部门)
(三)涉企行政检查清单实施。各地城管部门、市局相关处室(单位)应严格执行“清单之外无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对照行政检查清单进行整改提升。对于企业咨询的行政检查事项,应当明确答复;对于企业提出的指导服务请求,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解决。实地检查中,应当一次性告知所检查事项合规标准。行政检查中涉及行政处罚的,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不得立案;整改达到清单合规标准,属“轻罚免罚”清单内的,应予以适用;尚未纳入“轻罚免罚”清单但符合轻罚免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法》轻罚免罚的相关规定处理。(责任单位:市容处、环监处、执法支队、渣土处,各地城管部门)
二、改进涉企行政检查方式
(四)制定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各地城管部门、市局相关处室(单位)应当根据涉企行政检查清单制定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列出具体计划(见附件2)。各地城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司法局的要求做好计划编制、报送、公开工作。市局相关处室(单位)将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报局政策法规处,局政策法规处汇总报市营商环境办,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除国家、省、市部署的专项检查、突发事件、投诉举报等外,所有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均应公开并报当地营商环境办。(责任单位:市容处、环监处、法规处、执法支队、渣土处,各地城管部门)
(五)实施“预告式”行政检查。各地城管部门、市局相关处室(单位)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将所涉行政检查清单、检查时间等内容进行“预告”(见附件3),并向社会公布。预告期限一般不少于 15 天,预告期届满,根据检查计划开展行政检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行政检查。除国家、省、市部署的专项检查、投诉举报、突发事件须立即检查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的外,未经“预告”的,不得检查。(责任单位:市容处、环监处、执法支队、渣土处,各地城管部门)
(六)推行“联合式”行政检查。城管部门内部应对同一类型检查对象的相近检查事项进行整合,实施联合检查,实现“综合查一次”。城管部门在一年内对同一检查企业的同一检查事项实施的行政检查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系统作用,检查事项属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的,严格执行跨部门综合监管要求,实行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执行中,要依托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检查对象重复情况统计提示”模块,按照“能联合尽联合”的原则,对重复抽到的检查对象开展联合检查。同一行业领域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事项,由城管部门牵头的,城管部门应当牵头实施联合检查;由其他部门牵头的,城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责任单位:市容处、环监处、执法支队、渣土处,各地城管部门)
(七)实施“分级式”行政检查。推行“信用+执法监管”免检机制,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各地城管部门、市局相关处室(单位)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分类、区域、生产经营规模、信用等情况以及企业检查情况、行政合规建设情况、违法情形合规整改等情况,对企业合理划分监管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措施实施分类监管,提高检查的精准度。对信用良好、风险较低的企业纳入监管“白名单”,适当减少检查比例、频次;对失信严重、风险较高的企业,适当增加检查比例、频次。(责任单位:市容处、环监处、执法支队、渣土处,各地城管部门)
三、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八)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程序。各地城管部门、市局相关处室(单位)进行行政检查应当及时向本部门法制机构报备。行政检查应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检查人员资格、人数、着装等应符合法律规定。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行政检查的,应当按照规定预先抽取接受检查的企业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证件,说明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不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事项逐项进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见附件4),并及时做好音像记录和文字记录。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行政检查的,应当填写双随机检查表。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企业代表及实施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签字确认。企业代表拒不签字的,通过音像方式进行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和音像资料应当整理归档。(责任单位:市容处、环监处、法规处、执法支队、渣土处,各地城管部门)
(九)强化涉企行政检查指导。各地城管部门、市局相关处室(单位)应推行包容审慎执法,运用政策辅导、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手段,对检查企业实施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贯彻执普一体、精准普法,出具包括检查依据、整改建议、要求标准等内容的书面意见,如《行政合规指导建议书》(见附件5)、《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并通过适当方式提供指导服务。现场确无条件出具的,行政检查结束后及时制发。参观、考察、调研、学习、观摩等非行政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行政提醒并指导督促企业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处理。(责任单位:市容处、环监处、执法支队、渣土处,各地城管部门)
(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严禁借行政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询问法定代表人事项的,严禁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责任单位:市容处、环监处、执法支队、渣土处,各地城管部门)
四、强化涉企行政检查监督
(十一)落实“一案一卡”制度。各地城管部门、市局相关处室(单位)认为企业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移送处罚,并记录移送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在立案阶段必须向当事人发放“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卡”(见附件6),“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卡”正面应当印有执法人员姓名、工作部门和监督电话,反面应印有监督内容,方便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各地司法局将联合各地营商环境办、效能办每半年对“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卡”制度执行情况抽查监督。(责任单位:市容处、环监处、执法支队、渣土处,各地城管部门)
(十二)畅通行政执法行为投诉渠道。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处理“主渠道”作用,各地城管部门、市局执法监督处应公布投诉邮箱、投诉电话等投诉方式,积极受理和及时处理各类问题线索,每月将受理和处理情况报同级司法局及营商环境办。各地营商环境办和司法局每季度将通过抽查、督查等方式对行政检查实施情况、举报投诉情况等实施监督。(责任单位:执监处,各地城管部门)
(十三)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各地城管部门、市局相关处室(单位)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的相关情况应当依法通过部门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进行公开。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行政检查形成的检查结果,按要求录入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容处、环监处、执法支队、渣土处,各地城管部门)
五、加强涉企行政检查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是市委、市政府持续推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部署。各地城管部门、市局相关处室(单位)要切实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的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周密部署,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确保取得预期目标和效果。市局相关处室(单位)明确一名联络人员,于2024年5月10日前将人员名单(见附件7)报送至局政策法规处。(责任单位:市容处、环监处、法规处、执监处、执法支队、渣土处,各地城管部门)
(十五)加强执法培训。各地城管部门、市局人事处、政策法规处、执法支队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要求,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升执法人员能力水平。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及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定期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清退、调离或者调整,并及时收回执法证件。(责任单位:人事处、法规处、执法支队,各地城管部门)
(十六)加强评估指导。结合法治政府建设,涉企行政检查已纳入“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市的领导”的考评。各地城管部门、市局执法监督处应当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评估指导,推进责任落实,发现相关行政执法人员有违反行政执法规定的问题线索,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处理。(责任单位:执监处、机关党委,各地城管部门)
联系人:姜周航;联系方式:86999368。
附件:1.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2.XXX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3.XXX关于开展对XXX工作行政检查的公告
4.现场检查记录
5.行政合规指导建议书
6.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卡
7.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联络人员名单
附件1:
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序号 | 实施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内容与方式 | 检查项目 | 合规标准 |
附件2:
XXX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 实施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事项 | 检查范围 | 检查要求 | 检查时间 | 涉及的其他执法机关/处室(单位) |
XXX关于开展对XXX工作行政检查的公告
根据(法律政策依据)等有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定于(检查时间)对(检查内容与范围)开展行政检查。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检查依据
(法律政策依据)
二、检查内容与方式
(具体检查事项)
三、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四、检查主体
(行政执法机关)
五、相关要求
(一)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需要在场的人员
(三)检查要求。
附件:涉企行政检查清单(内含合规标准)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4:
(行政机关名称)现场检查记录
被检查对象名称:
被检查对象组织机构代码:
被检查对象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检查地点:
检查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检查事项、依据、具体内容等)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被检查对象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第 页(共 页)
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结果: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被检查对象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第 页(共 页)
附件5:
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
现场检查中,发现
问题,涉嫌违反 (法律、法规、规章条款项及具体内容)
的规定,为避免再发生同类涉嫌违法的行为,特向你(单位)提出如下行政合规指导建议:
1. ;
2. ;
3. ;
4. ;
执法人员(签名) :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被检查对象代表(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6:
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卡 | |||||
执法人员姓名: | XXX | 执法证件号: | XXXX | ||
…… | |||||
执法人员姓名: | XXX | 执法证件号: | XXXX | ||
当您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存在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时,请拨打以下电话监督:xxxxxxxx,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 |||||
(落款) | |||||
监督内容 | |||||
(一)进行执法活动时,执法人员是否两人(含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在案件办理中,执法人员是否存在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等情况; (三)是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收缴罚没款; (四)对物品采取登记保存、扣押、查封措施时,是否制作送达决定书和开具物品清单; (五)是否有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以权谋私、打击报复等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 |||||
附件7:
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联络人员名单
处室/单位: (盖章)
序号 | 处室/单位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