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89/2023-28120 分类 部门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城管局 发文日期 2023-06-21
文号 泰城管发〔2023〕42号 时效
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管理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城管局
  • 发布日期:2023-06-23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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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城管局、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住建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帮助企业强化合规意识、预防企业违法违规风险,市城管局聚焦市容环卫领域多发高频违法行为,编制了《泰州市城市管理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部门做好企业行政合规指导工作,每年的指导工作情况请于当年10月底前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6月21日



泰州市城市管理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合规行为类型:市容环境类

序号

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及联系方式

1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1.未按要求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2. 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

3.未实施垃圾分类。

4.未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本省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在确定的责任区内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第九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责任区内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未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沿街和公共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环卫责任要求履行相应责任,不得违反市容环卫、道路通行等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明确经营者的市容环卫责任等管理要求。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七)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分类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三)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9〕5号)

第十七条第二款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本辖区内的责任人签订。

★★★★


1.沿街商业经营者应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对于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提交城管等有关部门查处。

2.沿街商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

3.沿街商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装袋后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

4.沿街商业经营者应当在属地乡镇、街道办的指导下,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明确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并按责任书内容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各地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市局市容处电话:86999329

靖江市电话:

84832375

泰兴市电话:87657126//87600281

兴化市电话:

83132685

海陵区电话:

89993936

姜堰区电话:

88120268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电话:86912330


合规行为类型:户外广告设施类

序号

行政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及联系方式

1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市容管理规定


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2. 未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拆除损毁、污染的户外广告设施、招牌设施的。

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批准的情况下,未及时拆除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三十条 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置者拒不拆除的,由有关审批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检查、维护,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时,设置者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等安全防范措施。

对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十)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施出现损毁、污染,未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规章】《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四)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批准的,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设置者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前,应前往属地政务服务中心城管窗口或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手续。

申请材料目录(具体详询各地区):

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申请表

2) 场地、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等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资料

3) 彩色实景效果图等

4) 法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5) 户外广告设置承诺书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 设置者应当加强检查、维护,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结构牢固、安全,并及时修复破损的户外广告设施。

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当在设置许可期限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4. 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批准的,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各地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市局市容处电话:

86999319

靖江市电话:

84901110

泰兴市电话:

87657126//87712575

兴化市电话:

80262616

海陵区电话:

89993926

姜堰区电话:82775959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电话:86912330


合规行为类型:餐厨垃圾处理类

序号

行政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及联系方式

1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对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要求处理,


1.未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单独存放的。

2.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的。

3.将餐厨垃圾提供给不具有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

4. 未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分类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居住区推行生活垃圾定时投放,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错时投放点,方便居民投放。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较大或者需要分拆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在指定的堆放点,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等上门收集。供餐单位、宾馆酒店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在产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交由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收集、运输,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四)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第四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备案;拒不备案的,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第四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

1.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

2.不得随意倾倒、堆放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等。

3.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4.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市局环监处//生活垃圾处理中心电话:86999388//86999372

靖江市电话:

84814716

泰兴市电话:

87657126//87600281

兴化市电话:

83225627

海陵区电话:

86655050

姜堰区电话:

82778776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电话:86967176


合规行为类型:建筑垃圾处置类

序号

行政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及联系方式

1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处置建筑垃圾


1.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

2.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3.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洒或堆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4.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处置。

5. 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6. 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城管部门备案。

2. 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3.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4.应按规定对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5.处置建筑垃圾前,应前往属地政务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具体详询各地区)

1)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运输企业签订的合同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工程量清单等可以确定工程面积及土石方弃置量的资料

3) 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5) 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承诺书

6)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

7) 建筑垃圾消纳场接收证明或协议(合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6.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给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各地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市局环监处//渣土处电话:86999388//86999384

靖江市电话:

84901110

泰兴市电话:

87712575//87600281

兴化市电话:

83225627

海陵区电话:

89993926

姜堰区电话:

82778520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电话:86967176


2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1.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

2. 运输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

3. 运输车辆沿途抛洒、滴漏。

4.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十五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运输散装、流体物料(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下同)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八)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车轮带泥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1.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2.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防止运输车辆车轮带泥行驶。

3.运输建筑垃圾途中不得沿途抛洒、滴漏。

4. 运输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各地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市局环监处//渣土处电话:

86999388//86999384

靖江市电话:

84901110

泰兴市电话:

87657126//87600281

兴化市电话:

83132685

海陵区电话:

89993926

姜堰区电话:

82778520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电话:86912330



合规行为类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处置服务类

序号

行政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及联系方式

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

1.未取得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

2.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清扫、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3.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4. 擅自停业、歇业;

5. 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三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六)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的,应当取得城管部门的许可

2. 应当按照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3.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过程中,不得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不得遗撒生活垃圾;

4. 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城管部门报告并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

5.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垃圾分类规定。

各地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市局环监处电话:86999388

靖江市电话:

84814716

泰兴市电话:

87712575//87600281

兴化市电话:

83225627

海陵区电话:

86655050

姜堰区电话:

82778501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电话:86967176

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

1.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2.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3.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的。

4.擅自停业歇业的;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四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四十六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才可投入使用;

2.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性生活垃圾处置业务;

3. 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

4.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

各地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市局环监处电话:86999388

靖江市电话:

84814716

泰兴市电话:

87657126//87712575

兴化市电话:

83225627

海陵区电话:

86655050

姜堰区电话:

82778501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电话:86967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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