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3-06-16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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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取得案涉建筑物地下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5月,当事人因故拟对该楼地下部分在原规划许可的内容上作相应调整。2020年8月,当事人在未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于当年12月完工,造成该楼地下室与原规划许可内容相比发生改变:1.实际建设面积超过许可面积85.96㎡;2.部分墙体偏移,偏移距离为 2.42m、0.97m、 1.92m、 0.98m。3.原规划停车位116个,实际建成车位94个。
法律链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本案中,案涉违法建设经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技术认定,属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执法机关适用《泰州市城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相应条款,按照案涉建设工程造价的5%对本案当事人处以责令限期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并处罚款516771.66元的行政处罚。
城管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都属于违反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因此,当事人进行工程建设,一是必须依法取得包括规划许可在内的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二是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如需变更,必须取得许可,如擅自改变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会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