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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店外占道经营被处罚案
  • 信息来源: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19-06-19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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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19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泰州市海陵区XX路A龙虾店门前店外占道经营,立即对其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为扩大饭店经营面积,将桌、椅等放置在店外门前人行道上,属于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占道经营面积为4平方米。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2019年5月14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调查,同日,案件调查终结。

法律链接:本案当事人占用店外人行道进行餐饮经营,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规定”,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经营设施”,应予处罚。

处理结果:本案当事人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占道面积为4平方米。当事人被查处后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局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一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城管提醒: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自觉维护市容环境的卫生整洁,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规定,共同打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市容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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