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15/2025-343360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城管局 发文日期 2025-10-23
文号 泰城管规〔2025〕2号 时效
市城管局 市发改委 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泰州市建筑垃圾全链条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城管局
  • 发布日期:2025-11-04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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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建筑垃圾全链条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州市城市管理局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州市公安局             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泰州市水利局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泰州海事局

                                   2025年10月23日


                                                                  泰州市建筑垃圾全链条治理实施方案

为推动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建筑垃圾问题整改和全国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持续深入推进我市建筑垃圾全链条治理工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垃圾全链条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建城管〔2025〕12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泰政办发〔2025〕5号)等文件,结合泰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长效长治,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着力构建建筑垃圾“一件事”全链条治理体系。通过治理,在2024年建筑垃圾运输处置问题排查整治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到2025年底,初步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推进“三库一平台”建设。到2027年,建筑垃圾源头产生排放、中间收运贮存、末端利用处置的全链条治理体系有效建立,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业规模、质量水平显著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二、实施时间及范围

(一)时间:2025年7月至2027年12月。

(二)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全市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全过程治理,以及违规堆放填埋点的整治和违法违规处置行为的常态长效监管。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三库一平台”建设。

1. 推进源头库建设。按照《江苏省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服务指南》,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与施工许可审批相关联,将全市范围内所有产生建筑垃圾的工程项目纳入源头库,进一步压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城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数据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推进运输库建设。全面实施建筑垃圾市场化运输管理,采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船舶)信息,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及车辆(船舶)纳入运输库。(城管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推进处置库建设。将全市城乡范围内所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单位、各类处置点(消纳场、调配场、中转码头、建筑垃圾“需求”项目等)全部纳入建筑垃圾末端处置库。(城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推进建筑垃圾数字化监管平台建设。建设泰州市建筑垃圾数字化监管平台,汇总源头库、运输库、处置库信息,并开发“产生、运输、处置”电子联单进行管理,由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单位分别确认各自环节信息,实现建筑垃圾产生环节“来源清”,运输环节“规范运”,处置环节“去向明”。(市城管局、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建筑垃圾分类管理。

5. 规范工程渣土、工程垃圾管理。推动建设单位将工程渣土、工程垃圾减量和处置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和工程造价,鼓励施工单位实施工程渣土、工程垃圾就地消纳,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化装修,实现源头减量。动态掌握各类工程项目产生建筑垃圾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处理方案备案制度以及外运处置核准制度,努力实现各类工程项目100%全量备案、建筑垃圾处置100%全核准的目标。全面实行工程渣土、工程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加强水陆“两点一线”全过程监管。加强智慧工地建设,将在建工地视频监控接入建筑垃圾数字化监管平台,共享各类数据信息。鼓励本地工程渣土需求单位优先使用符合相应分类消纳要求和检测指标的本地工程渣土,严控从外省市转运建筑垃圾进入我市处置利用。(城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 规范拆除垃圾管理。住建、交通、水利部门应分别督促各自领域负责的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处置备案、核准方面的相关要求纳入拆除工程施工合同,明确拆迁工地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报备拆除垃圾处理方案。拆除工地周边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连续硬质围挡,安排人员值班值守,严防生活垃圾、工业固废以及外部建筑垃圾等进入拆迁工地。鼓励联合资源化利用单位优先使用移动式处理设备实行就地处理,不能就地处理的,及时运送至资源化利用单位处理。拆除施工结束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全部清运完毕,同时做好防尘降尘举措。拆除垃圾收运处置环节的全程监管采用电子联单进行。(城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 规范工程泥浆管理。工程泥浆直接外运处置的,陆上运输应采用密闭罐车,水上运输应采用闭分隔仓。工程泥浆现场固化处理的,应配置干湿分离技术处置设施,合理设置泥浆排放池、退水口等。固化分离产生的污水,不得向自然水体直接排放。固化后的工程泥浆,参照工程渣土管理。(城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 规范装修垃圾管理。房建工程以及居民、商户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装修垃圾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结构式围挡建筑或智能移动箱体等方式进行收集。所有装修垃圾暂存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音扰民,降低扬尘污染。装修垃圾的收集运输由装修产生地的城管部门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协调基层组织管理。原先由环卫单位服务的区域,仍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由环卫单位提供收运服务,服务期满后,交由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基层组织实施市场化收运。鼓励以“泰州通”为载体开发装修垃圾预约清运小程序,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提供上门收运服务,纳入“三库一平台”管理。城管部门负责监督、协调装修垃圾收运工作,会同住建部门指导装饰装修、物业等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督促装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落实相关责任,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计量收费的原则,通过行业协会,建立完善装修垃圾清运、处置付费制度。(城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监管。

9. 加强运输企业管理。引导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合理确定各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数量和运力规模。指导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统一运输车辆(船舶)标准,采用车辆运输的,落实车辆外观规格、标志标识、密闭装置、卫星定位、安全配置等要求;采用船舶运输的,选择手续齐全、结构设备完好的船舶,加装AIS设备,推广使用“智慧海事”系统,对建筑垃圾运输船只进行标注。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建立运输企业与中转码头的联合共治机制,推动相关企业落实规范运营、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防控主体责任。(城管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海事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加强运输过程管理。实行运输车辆(船舶)规范管理,随车(船)携带建筑垃圾核准文件,保证运输过程中卫星定位、行驶和装卸记录等装置正常使用,避免关闭、屏蔽信号以及删除记录信息,严禁无证运输、假牌套牌、未密闭运输、超载超限、随意倾倒、未取得核准运输或非法转让核准文件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行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物联感知等信息化监管,运输车辆按备案核准的规定线路和时段运输,运输船舶全程管控,落实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严防码头装卸、船只运输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城管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海事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常态化开展污染环境问题排查整改。

11. 常态化开展排查整治。按照“部门协同、外防输入、内防偷倒”的原则,聚焦水体岸坡、交通沿线、城郊接合部、毗邻地带、储备地块、拆迁空地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等敏感区域,在清理积存垃圾的同时,常态化起底排查建筑垃圾非法倾倒、非法填埋等问题,一经发现,及时查处,如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有关部门按照生态损害赔偿规定予以追偿。结合生态环境督察反馈、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突出问题,深入核查问题事项,制定有效解决方案,并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坚决防止“一刀切”“运动式”整改。(城管部门、公安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海事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常态化开展跨区联动。实施多部门、跨区域协同监管、联动执法和联合惩戒。需跨市处置的,移出地城管部门应与接受地城管部门协商沟通,记录过程管理信息。需跨省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应当经省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或备案,未经批准不得转移。跨省跨市移转工程渣土进入我市利用的,申报时需提供地块土壤检测合格报告或土壤环境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外地工程渣土进入我市后,还需开展土壤质量抽检,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实时监管。巩固落实长三角区域联防联治机制,加强公路、水路检查,严查跨区域非法处置行为,做好线索通报和案件移交,推动落实“行刑衔接”。(城管部门、公安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海事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常态化开展协调联络。结合地方网格管理和综合执法内容,加强市级相关部门之间、市级部门与地区之间的信息共享、协调联络和定期会商,合力推进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市本级成立建筑垃圾全链条治理工作专班,由城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明确具体人员承担联络工作,每季度调度工作进展,每年评估治理成效。(城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建筑垃圾处置利用。

14. 强化资源化利用能力建设。落实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将各类处置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处置利用场所的布点、容量设计等内容。加快推进市本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项目以及泰兴市建筑垃圾处置二期项目建成投产,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垃圾处置能力。(城管部门、发改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强化各类处置场所管理。严格处置利用场所、调配场、临时堆场的管理,督促建设管理单位对照标准要求,落实规范运行、环境卫生和安全生产等责任,严控噪声扬尘污染,严防安全生产事故,保持场内及周边道路干净整洁。严格中转码头管理,督促中转码头建立日常监管机制,记录车辆(船舶)出入、装载、称重及建筑垃圾种类等信息,并明确装卸规模、设施设备等标准,形成码头清单,纳入处置核准监管范围。严格建筑垃圾“需求”项目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将“需求”项目备案入库,配套落实车辆冲洗、抑尘喷淋等环境污染管控措施。(城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强化再生产品推广利用。研究解决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利用难问题,建立完善再生产品认定推广机制,将符合标准的再生产品列入新型墙材、绿色建材等,明确再生产品应用范围和使用比例。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优先采购符合产品质量要求以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住房城乡建设局部门、城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步骤

(一)全过程管理体系初步建立阶段(2025年9月至12月)。

加强组织领导和资金保障,完成“三库一平台”建设,初步形成建筑垃圾产生、分类、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的全过程闭环管理体系。加强部门协同,常态化开展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问题排查整改行动,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倾倒、填埋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全过程管理体系全面提升阶段(2026年)。

及时更新完善“三库一平台”信息,实现动态管理。强化建筑垃圾全链条闭环治理,打通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的“末端阻滞”,实现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市内平衡,提升全过程管理体系效能,并在防范建筑垃圾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方面加大攻坚力度,形成排查、整改、反馈的良性治理生态。

(三)全过程管理体系常态长效阶段(2027年)。

健全建筑垃圾处理备案、核准、全过程管理等制度,实行从源头到末端“两点一线”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并把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政策制度予以固化,保证建筑垃圾全链条治理体系长期有效运转。

五、工作要求

按照“分级负责、逐级推动、部门联动”的原则,城市人民政府履行建筑垃圾治理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资金保障,配备配齐人员力量,做好建筑垃圾的备案、核准、监管。建立政策保障机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各类资金渠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建立长效巩固机制,健全备案、核准、全过程管理等制度,落实电子移转联单管理要求,严防反弹回潮;建立共管共治机制,做好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积极探索涉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公众参与监督活动,共同推动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促进建筑垃圾行业健康发展。  

 

                                                             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

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评价,对建筑垃圾全过程治理实施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建筑垃圾处置的规划、建设、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协同城管部门完善联防工作机制,排查涉嫌非法运输、非法倾倒的案件,依法打击建筑垃圾违法犯罪和黑恶势力。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源头管控和货运车辆、水运接驳监管,参与研究制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督促指导行业施工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编制工作,指导再生产品在交通运输工程领域的应用推广。

海事部门负责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建筑垃圾水路运输监管体系,加大水运违法运输船舶及行为打击力度,配合做好港口(码头)接驳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行业施工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编制工作,落实建筑工地减量化,指导再生产品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的应用推广。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利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政策,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培育行业骨干企业。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协同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设施选址工作,为项目用地提供支持,依照职责权限查处倾倒建筑垃圾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工作,并将建筑垃圾治理纳入泰州市“无废城市”建设。按程序办理建筑垃圾跨省转移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将跨省移入信息,及时通报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在建筑垃圾监管过程中发现并移送的未经跨省转移行政许可或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源头管控,督促指导行业施工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编制工作,指导再生产品在水利工程领域的应用推广。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影响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的建筑垃圾排查整治;负责做好耕地恢复后的质量评定,为确保恢复到原耕地质量等级提供依据。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配合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制定建筑垃圾领域相关服务管理标准,督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再生产品开展定期监督抽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终端处置项目审批,指导信用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落实生态补偿机制和财税优惠政策。

数据部门负责协助城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数字化监管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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