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15/2023-343327 分类 部门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城管局 发文日期 2023-07-25
文号 泰城管规〔2023〕1号 时效
市城管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管理市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泰州市城市管理市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城管局
  • 发布日期:2023-07-26 16:52
  • 浏览次数:

各市(区)城管局、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住建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市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泰依法办〔2023〕1号)等规定,市城管局组织编制了《泰州市城市管理市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泰州市城市管理市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

                              泰州市城市管理市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1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在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的处罚

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2018年8月15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禁止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孔明灯。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以外销售孔明灯的

裁量幅度

没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销售孔明灯的

没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2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的保护责任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18年10月23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和色彩;

(二)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修缮图则的要求进行修缮;

(四)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依法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改变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原有高度、体量、外观和色彩的;

(二)破坏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

(三)未按照修缮图则的要求对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进行修缮,影响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造成严重后果的,但尚可恢复原状的

裁量幅度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可恢复原状但尚可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既无法恢复原状又无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3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在公共场所散发广告、传单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处罚

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2019年8月13日泰州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七)在公共场所散发广告、传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在公共场所散发广告、传单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以外散发广告、传单影响公共环境卫生,拒不清除的

裁量幅度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散发广告、传单影响公共环境卫生,拒不清除的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4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向外抛掷物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2019年8月13日泰州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区域文明,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五)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向外抛掷物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按照要求改正的

裁量幅度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要求改正的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要求改正的,且一年度内有3次以上同类性质违法行为的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5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携宠物出户时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的处罚

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2019年8月13日泰州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三款  携宠物出户时,应当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携宠物出户时,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清理

裁量幅度

不予处罚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以外,非初次违法或者初次违法未按要求改正的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非初次违法或者初次违法未按要求改正的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6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户外广告设施超出许可期限的处罚

法律依据

【政府规章】《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第9号修改,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四)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批准的,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按照要求拆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

不予处罚

未按照要求拆除的小型户外广告设施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要求拆除的中型户外广告设施

处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要求拆除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7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伪造、涂改或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依据

【政府规章】《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第9号修改,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依法撤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尚未实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裁量幅度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已经实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8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未履行公益广告宣传义务的处罚

法律依据

【政府规章】《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第9号修改,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设置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公益宣传义务:

(一)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发布一定数量、时长或者比例的公益广告;

(二)商业户外广告设施自设置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当按照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

(三)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户外广告设施面积的五分之一;

(四)各类带有时效性的公益宣传活动结束后,设置人应当及时清除或更新内容;

(五)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电子显示屏设置人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和预警信息内容,免费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置人未按规定履行公益宣传义务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后1日内及时整改,履行公益宣传义务

裁量幅度

不予处罚

小型户外广告设施,非初次违法或者初次违法未按要求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中型户外广告设施,非初次违法或者初次违法未按要求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非初次违法或者初次违法未按要求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9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利用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的处罚

法律依据

【政府规章】《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第9号修改,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不得利用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利用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以外,按要求改正的

裁量幅度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按要求改正的;或者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以外,未按要求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未按要求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0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未在规划设计方案中预留店招标牌位置的处罚

法律依据

【政府规章】《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第9号修改,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店招标牌,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方案中预留店招标牌设置位置。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店招标牌,建设单位未在规划设计方案中预留店招标牌设置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逾期未改正的,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以外

裁量幅度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1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未按规定设置店招标牌的处罚

法律依据

【政府规章】《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第9号修改,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设置店招标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店招标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当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不得利用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写字楼外立面设置店招标牌;

(二)设置店招标牌以不侵犯相邻合法权益为原则,不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安全;

(三)店招标牌内容仅限于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服务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

(四)店招标牌应当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

(五)沿街建筑物底层单位(商铺)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的,应当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厚度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厘米,长度不得超过房屋证书载明的长度;

(六)店招标牌设置不得破坏建(构)筑物外立面形象,不得“一店多招”、“多层多招”设置;

(七)对重点商业街区、城市商业综合体建筑,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商铺)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店招标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八)除商业街区、商业性建筑外,其他类型建筑不得设置竖式标牌,商业街区同一建筑多个竖式标牌的设置,其位置、大小应当相对统一,色彩及画面协调;

(九)以大楼冠名的建(构)筑物,可在建(构)筑物顶部或立面设置名称标识,应采用镂空形式,字体高度与建筑高度相协调;

(十)历史风貌区、特色街区的店招标牌设置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鼓励采取挂设牌匾方式设置。不得在传统风貌区域建筑物屋顶设置店招标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店招标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逾期未改正的,违反第二十四条中三项以下规定的

裁量幅度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违反第二十四条中三项以上六项以下规定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违反第二十四条中六项以上规定的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2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店招标牌长期空白闲置的处罚

法律依据

【政府规章】《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第9号修改,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店招标牌长期空白闲置,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拆除。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店招标牌长期空白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逾期未改正的,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以外

裁量幅度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3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户外广告设施超过使用年限的处罚

法律依据

【政府规章】《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第9号修改,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明确设计使用年限,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逾期未拆除的,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裁量幅度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拆除的,中型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拆除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4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未遵守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规定的处罚

法律依据

【政府规章】《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第9号修改,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内,设置人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检测结果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改或者拆除;未经检测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设置人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将检测结果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检测不合格或者未经检测继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逾期未改正的,小型户外广告设施

裁量幅度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中型户外广告设施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5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未将户外广告设施检测结果备案的处罚

法律依据

【政府规章】《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第9号修改,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内,设置人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检测结果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改或者拆除;未经检测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设置人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将检测结果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检测不合格或者未经检测继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逾期未改正的,小型户外广告设施

裁量幅度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中型户外广告设施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6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户外广告设施检查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法律依据

【政府规章】《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第9号修改,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内,设置人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检测结果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改或者拆除;未经检测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设置人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将检测结果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检测不合格或者未经检测继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按要求改正或拆除的

裁量幅度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要求改正或拆除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7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在居住区绿地内实施扒翻种植等破坏绿地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绿化条例》(2017年8月25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居住区绿地内实施扒翻种植等破坏绿地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居住区绿地内实施扒翻种植等破坏绿地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在居住区绿地内实施扒翻种植等破坏绿地10平方米以下的

裁量幅度

处损失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在居住区绿地内实施扒翻种植等破坏绿地10平方米以上的

处损失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序号18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的处罚

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绿化条例》(2017年8月25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逾期不完成的,完成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量50%以上的

裁量幅度

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罚款

逾期不完成的,完成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量50%以下的

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序号19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建设单位未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规划平面图、公布绿地平面图的处罚

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绿化条例》(2017年8月25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二款  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规划平面图;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布绿地平面图。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规划平面图、公布绿地平面图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逾期不改正的,居住区的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

裁量幅度

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居住区的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期不改正的,居住区的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0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具备绿化条件且半年未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未进行简易绿化的处罚

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绿化条例》(2017年8月25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三款  具备绿化条件且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简易绿化。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具备绿化条件且半年未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未进行简易绿化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逾期不改正的,未简易绿化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

裁量幅度

处以每平方米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未简易绿化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处以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1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擅自强修剪城镇树木的处罚

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绿化条例》(2017年8月25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擅自强修剪、移植城镇树木。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禁止擅自砍伐城镇树木。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擅自强修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擅自强修剪城镇树木10棵以下的

裁量幅度

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擅自强修剪城镇树木10棵以上的

处损失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序号22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擅自强修剪古树名木的处罚

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绿化条例》(2017年8月25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强修剪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必须由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园林绿化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强修剪古树名木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擅自强修剪古树名木10棵以下的

裁量幅度

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擅自强修剪古树名木10棵以上的

处损失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序号23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占用绿地超过批准面积、期限或者占用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处罚

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绿化条例》(2017年8月25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

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并在抢险救灾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绿地、占用绿地超过批准面积、期限或者占用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存在占用绿地超过批准面积、期限或者占用期满后未恢复原状三项行为中,任意一项行为的

裁量幅度

处500元/平方米以上600元/平方米以下罚款

存在占用绿地超过批准面积、期限或者占用期满后未恢复原状三项行为中,任意两项行为的

处600元/平方米以上800元/平方米以下罚款

存在占用绿地超过批准面积、期限且占用期满后未恢复原状三项行为的

处800元/平方米以上1000元/平方米以下罚款

  

序号24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除抢险救灾外,经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强修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以及临时占用绿地,未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或者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处罚

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绿化条例》(2017年8月25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除抢险救灾外,经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强修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以及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公告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强修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以及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在施工范围周边设置警示标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抢险救灾外,经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强修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以及临时占用绿地,未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或者未设置警示标志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逾期不改正的,未设立公告牌或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裁量幅度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未设立公告牌且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5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设计或者施工绿地地下空间项目未按照要求避让现有树木和规划建设的树木,或者未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的处罚

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绿化条例》(2017年8月25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设计或者施工绿地地下空间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避让现有树木和规划建设的树木,留有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设计或者施工绿地地下空间项目未按照要求避让现有树木和规划建设的树木,或者未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建设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逾期不改正的,未按照要求避让现有树木和规划建设的树木,或者未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

裁量幅度

处500元/平方米以上750元/平方米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未按照要求避让现有树木和规划建设的树木,且未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

处750元/平方米以上1000元/平方米以下罚款

 

序号26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擅自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公共车位上设置车位锁或者其他障碍物的处罚

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8月28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十八)擅自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公共车位上设置车位锁或者其他障碍物;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查处:

违反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恢复原状

裁量幅度

不予处罚

非初次违法或者初次违法未按要求改正的

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序号27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在人行道上设置地桩、地锁、锥筒等障碍物的处罚

法律依据

《泰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锥筒等障碍物;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锥筒等障碍物,由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

裁量幅度

/

 

序号28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在人行道内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城市绿地区域停放非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依据

《泰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非机动车停放者应当将车辆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位。停放非机动车应当整齐有序,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二)人行道内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城市绿地;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停放至规定地点

裁量幅度

不予处罚

非初次违法或者初次违法未按要求改正的

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序号29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规定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容器破损且影响使用,未更新、维护的处罚

法律依据

《泰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容器完好及周边环境整洁,负责投入使用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容器的更新、维护;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容器破损且影响使用,未更新、维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

裁量幅度

/

 备注:该事项规定的罚则与《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冲突,建议按照上位法规定予以查处。

 

序号30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处罚

法律依据

《泰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五)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分别交由符合相应要求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初次违法的

裁量幅度

处2000元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次以上违法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31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罚

法律依据

《泰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第四十条第一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初次违法的

裁量幅度

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次以上违法的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32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的处罚

法律依据

《泰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集、运输,并遵守下列作业要求:

(四)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第四十条第二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未建立台账的时间在3个月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

裁量幅度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台账的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台账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33

市设权力

行为名称

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建立管理台账的处罚

法律依据

《泰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并遵守下列作业要求:

(五)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种类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建立管理台账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情形描述

未建立台账的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

裁量幅度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台账的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处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台账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

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泰州市城市管理市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市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市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本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不同等次时应当遵守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  本市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市设行政处罚和运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适用的裁量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情形相当;

(二)公平公正。情节基本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或者相近的裁量幅度;

(三)程序正当。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救济权;

(四)综合裁量。对违法行为的主观、客观原因和具体情节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需要适用的裁量幅度;

(五)有利于当事人。可以适用的同一位阶法律规范存在冲突时,除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法律规范;

(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五条  对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实施。

从轻处罚,是指在《泰州市城市管理市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规定的不同等次的裁量幅度中选择适用较低等次的裁量幅度,或者在某一等次的处罚金额内选择适用较低的罚款金额。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规范规定的最低裁量等次以下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改正:

(一)拒绝、阻挠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的;

(二)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其他执法文书的;

(三)当场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

(四)30日内再次发现有相同违法行为的;

(五)可以认定拒不改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逾期不改正:

(一)拒绝、阻扰执法人员实施复查的;

(二)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仍有相同违法行为的;

(三)可以认定逾期不改正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违反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裁量基准》规定的不同等次的裁量幅度中选择适用较高等次的裁量幅度,或者在某一等次的处罚金额内选择适用较高的罚款金额。

第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除法律规范另有规定外,改正期限根据改正的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一般分为当场、3 日、5 日、10 日、15 日,除特殊情况外,最长一般不超过 30 日。

违法行为确实无法改正的,适用未按照要求改正的情形。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应当载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情况,建议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除《裁量基准》规定的有关情形之外,对存在特别情形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可以依法调整确定最终的罚款额度。

第十三条  《裁量基准》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最高等次均包括本数。

《裁量基准》中的“初次”,是指同一城管执法部门在其管辖区域6个月内第一次发现该违法行为。

《裁量基准》中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确定。

《裁量基准》中的“小型、中型、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根据《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关于“日”的规定是指自然日。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关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和《裁量基准》自 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原《泰州市城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泰城管发〔2021〕60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