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开展对建筑垃圾处置工作行政检查的公告
- 信息来源:市城管局
- 发布日期:2024-10-22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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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传发〔2024〕3号)《关于规范行使城市管理市级事权的通知》(泰城管发〔2020〕121号)等有关规定,泰州市城市管理局定于2024年11月对海陵区、泰州医药高新区范围内以及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项目开展行政检查。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
二、检查内容与方式
采取随机抽取、现场检查方式,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项目是否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规定内容进行处置开展行政检查。
三、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2024年11月11日— 2024年11月30日。
四、检查主体
泰州市城市管理局。
五、相关要求
请相关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项目责任单位畅通联系方式,按要求提供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积极配合行政检查工作,认真核对确认检查结果。
泰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