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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第二批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公示
  • 信息来源:市城管局
  • 发布日期:2024-12-20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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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第二批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编号第二十二项已整改完成。根据《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验收销号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将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事项

泰州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车辆和单位面积保洁费用排名全省靠后。

二、责任单位

泰州市城管局,各市(区)委、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三、验收单位

泰州市城管局。

四、整改目标

增加城市道路清扫保洁预算,添置保洁作业车辆,提升清扫保洁车辆数量和城市道路单位面积保洁费用。

五、整改时限

2023年12月底前。

六、整改措施

(一)迅速落实经费,补齐当前核心区域环卫车辆以及经费保障缺口。按照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泰州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六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清洁城市建设要求,市本级以及各市(区)城管部门尽快测算当前本辖区核心区域的环卫作业车辆以及运行经费缺口需求,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尽早落实资金。待财政资金落实后,立即启动政府采购程序,增加作业人员,配齐保洁车辆和设备,加密洒水降尘频次,确保作业质效。

(二)根据创建全国卫生城市以及省城市管理示范市要求,市本级以及各市(区)城管环卫部门要做好道路保洁预算工作,会同财政部门深入会商,建立健全环卫保洁工作投入保障机制,不断提升城市道路单位面积保洁费用。

(三)对于前期完成招标、正在履约的道路保洁外包服务项目,待服务期满后,参照学习省内其他城市做法,提高作业标准、延长作业时间,精准做好项目预算,编制招标文件,按照最新标准要求组织招标。

七、整改完成情况

2023年下半年,泰州市以及各市(区)城管部门针对环卫作业车辆数量偏少、运行经费偏低的状况,进一步加强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沟通对接,积极上争资金,截至2023年年底,泰州市城管局(负责海陵区部分)争取追加专项资金698万元,靖江市增加226万元,泰兴市增加90万元,兴化市增加79万元,姜堰区增加1333.92万元,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增加145万元,共计2571.92万元,2023年底,全市城市道路单位面积保洁费用达到5.71元/平方米,较之前增幅明显。所有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进一步充实城市道路环卫保洁日常运行经费。同时根据《“清洁城市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部署要求,各级城管部门进一步加大环卫车辆设备投入,2023年,全市城管部门以及属地街道以采购或租赁的形式,新增洗扫车、洒水车、路面养护车等各类环卫作业车辆27辆,能够满足我市城区不同路段的保洁要求,实现城市主要道路“冲、洗、洒、扫、喷雾抑尘”全覆盖精细化联合作业,三个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率均达到95%、三个市达到90%以上。

市验收工作组认为:对照整改方案和验收要求,全市城管部门有效落实了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二十二项整改任务各项整改措施,总体达到整改要求。

如对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30日)向泰州市城市管理局反映。

监督电话(整改责任单位):0523-86999388

电子邮箱(整改责任单位):tzcgjhj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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