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9年8月28日,海陵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扬州路58号稻河湾小区综合楼(一层西侧)的A蔬菜公司涉嫌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经现场检查,该公司门前存在店外占道经营、非机动车乱停放、不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等问题。执法人员随即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改正。8月29日,我局立案调查,8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 法律链接:本案当事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处理结果:本案当事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存在店外占道经营、非机动车乱停放、不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等行为,且在执法机关要求改正的期限内未予改正。2019年8月31,我局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元行政处罚。当日,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决定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接受处罚。 城管提醒: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打造整洁宜居的市容环境,我市于2019年出台了《泰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泰政规[2019]5号文),《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对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责任区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将进一步推动我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提升。作为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共同打造美好的生活环境。 |